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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区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某小区楼顶疑似存在一处私搭建(构)筑物。经现场勘验,执法队员查实该搭建主体为泡沫夹芯板,明确搭建具置、实测搭建面积,同步拍摄影像固定证据;执法队员同步联系涉事业主到场,核实建(构)筑物动工时间、用途及施工相关情况等,并调取小区原始规划图纸、不动产档案,确认涉事区域属小区公共楼顶,原规划无任何建(构)筑物,该私搭行为擅自改动建筑原有规划布局。结合现场取证、当事人陈述及调取档案资料,确认该建(构)筑物为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违法搭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根据《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作出书面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为消除安全隐患、纠正违法行为,区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立即向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明确告知其楼顶搭建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自行整改拆除。最终,在执法队员的督促下,当事人自行完成了拆除工作,及时预防楼顶违建带来的消防安全、邻里矛盾纠纷等隐患。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对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楼顶属于小区公共区域,并非个人专属空间,广大市民切勿心存侥幸私自搭建房屋、棚亭等建(构)筑物。一方面,无证搭建属于违反法律建设,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责令拆除,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泡沫夹芯板等易燃建材搭建物火灾风险极高,极易引发安全事故。请大家自觉遵守城乡规划及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小区公共安全与居住环境。